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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筑消防措施維護調養經管劃定
時間:2016-03-25 18:58:55  來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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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重慶市消防條例》、《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建筑消防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五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筑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的,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維護。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投入使用后,建筑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與具備相應建筑消防設施維保能力的機構(以下簡稱維保機構)簽訂維護保養合同,委托其對單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將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定期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六條  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單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或場所,其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三級或三級以上維保能力的機構進行維護保養。
易燃、可燃液體及可燃氣體生產、儲存場所的建筑或場所,建筑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單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或場所,其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二級或二級以上維保能力的機構進行維護保養。
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單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或場所,其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一級維保能力的機構進行維護保養。
第七條  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對建筑消防設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訂和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制度、操作規程;
(二)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對員工進行建筑消防設施使用常識教育和定期演練;
(三)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專項檔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八條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故障報告及消除的登記制度。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應當及時會同維保機構予以解決,對影響系統正常工作超過24小時的,應將相關情況以及采取的應急措施書面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九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操作人員,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應當經消防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條  維保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規定的維護保養方式、方法、內容、程序、技術要求開展維護保養工作,保證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質量,并對維護保養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維保機構按照維護保養能力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第十二條  三級能力維保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
(三)在本市有與其技術服務活動相適應的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場所。
(四)有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服務范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并經計量檢定合格。
(五)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培訓教育制度等質量保證體系。
(六)企業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
(七)執業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1人、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2人,具有電氣、給排水、暖通等消防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執業人員不少于2人,其他執業人員應取得國家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二級能力維保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300萬元以上。
(三)在本市有與其技術服務活動相適應的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場所。
(四)有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服務范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并經計量檢定合格。
(五)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培訓教育制度等質量保證體系。
(六)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
(七)執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2人、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4人,具有電氣、給排水、暖通等消防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執業人員不少于3人,其他執業人員應取得國家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一級能力維保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
(三)在本市有與其技術服務活動相適應的不小于8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場所。
(四)有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服務范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并經計量檢定合格。
(五)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培訓教育制度等質量保證體系。
(六)企業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
(七)執業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3人、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6人,具有電氣、給排水、暖通等消防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執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執業人員應取得國家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維保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維護保養能力、收費標準、執業守則及投訴電話等事項;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受理有關建筑消防設施的故障報告并及時排除。
第十六條  維保機構應當與委托方簽訂規范的維護保養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維護保養頻次、質量要求、服務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維保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委托單位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維保機構不得違法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  維保機構承接業務后,應清點項目,建立目錄,根據承接項目制訂維護保養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內容和周期,儲備與承接項目建筑消防設施相匹配的易損器件,并將機構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服務期限、質量投訴電話號碼等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維保機構對承接項目的建筑消防設施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維護保養情況應當記入《建筑消防設施檢查記錄表》,并由維護保養人員、項目負責人和委托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加蓋建筑消防設施維保機構的印章,分別由委托單位和維保機構存檔。
第十九條  維保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應在接到通知后8小時內到場進行維修。故障不能及時修復、影響系統正常工作超過24小時的,應將相關情況以及應采取的應急措施書面報告委托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故障排除后,應進行相應功能測試并經委托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確認。
第二十條  維保機構應當對出具的維護保養記錄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建立維護保養技術服務檔案。
第二十一條  維保機構應當加強對執業人員的職業教育、業務培訓,執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于10天的消防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是否按照規定委托具備相應維保能力的機構實施維護保養;
(二)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是否完整、客觀、真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設備運行情況;
(五)維保機構是否建立每日值班制度,及時受理有關建筑消防設施的故障報告;
(六)維保機構是否按維護保養方案、計劃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工藝、流程、內容、方法開展檢查、維修、保養、測試;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
(一)單位或個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不按照國家規定維護保養消防設施的;
(二)單位或個人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損壞建筑消防設施的;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
(四)維保機構弄虛作假或者不履行職責,導致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干涉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單位、維保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用戶指定建筑消防設施維保機構。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維保機構誠信檔案,實行信用管理,定期將維保機構執業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保機構維護保養能力分級評定由行業協會組織實施。
在我市注冊的消防工程施工企業經行業協會備案后,可按照其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獲得相應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能力等級,開展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依照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配置在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防火分隔、應急廣播、消防電梯、消防供水設施、消防供電配電設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設備。本規定所稱自動消防設施,是指具備火災報警、聯動控制或自動滅火功能的建筑消防設施。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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